動態(tài)資訊
掌握全球貿(mào)易最新動向洞見行業(yè)未來
海關對進口食品進口商開展的核查,目的是通過對食品進口商備案信息、進口記錄和銷售記錄的檢查,促進進口商履行食品安全主體責任。
一,海關開展進口食品進口商核查的目的
海關對進口食品進口商開展的核查,目的是通過對食品進口商備案信息、進口記錄和銷售記錄的檢查,促進進口商履行食品安全主體責任。
二,海關查什么?
1、企業(yè)備案信息:住所、名稱、統(tǒng)一社會信用代碼、法定代表人和海關業(yè)務聯(lián)系人的姓名及聯(lián)系方式等情況與海關備案信息是否相符;實際經(jīng)營食品種類、
經(jīng)營食品存放地點與申報的備案材料是否一致。
2、進口記錄和銷售記錄:是否按規(guī)定建立進口記錄和銷售記錄制度;檔案資料保存期限是否符合要求;記錄項目是否齊全;記錄填寫是否完整。
3、食品標簽:是否為預包裝食品;預包裝食品標簽是否加貼或印制。
三,食品進口商核查的主要依據(jù)是什么?
1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》
第六十七條、第六十九條、第七十一條、第七十二條、第九十二條、第九十四條、第九十六條、第九十七條、第九十八條。
2、《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(chǎn)品安全監(jiān)督管理的特別規(guī)定》(國務院令第503號)第八條第二款。
3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》(海關總署令第249號)第二十一條、第三十條、第六十五條。
4、《關于發(fā)布<進口食品進出口商備案管理規(guī)定>及<食品進口記錄和銷售記錄管理規(guī)定>的公告》(原質檢總局2012年第55號公告)。
5、《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》GB7718。
四,食品進口商如何配合海關核查?
1、接受檢查和詢問,如實提供進口記錄和銷售記錄制度、記錄等相關資料。
2、在海關需要留存的資料復印件上,注明出處、頁數(shù)、復制時間以及“本件與原件一致,核對無誤”字樣,并進行簽章。
3、對海關核查中要求整改的問題及時予以整改。
4、簽收檢查記錄、詢問筆錄、核查工作記錄等法律文書。
五、法律責任有哪些?
1、未建立并遵守食品進口和銷售記錄制度的,責令改正,給予警告;拒不改正的,處5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(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》
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二款、第一百二十六條)。
2、備案內容發(fā)生變更,食品進口商未按照規(guī)定向海關辦理變更手續(xù),情節(jié)嚴重的,海關處以警告。
在備案中提供虛假備案信息的,海關處1萬元以下罰款(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》第六十八條)。
3、不配合海關進出口食品安全核查工作,拒絕接受詢問、提供材料,或者答復內容和提供材料與實際情況不符的,處以警告或者1萬元以下罰款
(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》第六十九條)。
4、進口預包裝食品未加貼中文標簽或者中文標簽不符合法律法規(guī)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,食品進口商拒不按照海關要求實施銷毀、退運或者技術處理的,
海關處以警告或者1萬元以下罰款(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》第七十條)。
六、合規(guī)指引
1、備案內容發(fā)生變更的,應當在變更發(fā)生之日起60日內,向備案機關辦理變更手續(xù)。
2、建立食品進口和銷售記錄制度,如實記錄食品進口和銷售情況(見下圖)。記錄和憑證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(chǎn)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,沒有明確保質期的,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兩年。
3、進口食品的包裝和標簽、標識符合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》第三十條規(guī)定。
其中,預包裝食品標簽符合《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》(GB7718)規(guī)定。
本文標簽:
400電話:400-1598-021
qq:3001398809
地址:東莞市南城區(qū)宏北路18號碧
桂園中心2206-2207